本標準適用于焊接用不銹鋼盤條。
一、類別、牌號
盤條(tiao)按其組織分(fen)為三類。其類別和牌號列于(yu)表1。
二(er)、尺寸、外形
2.1 盤條直徑范(fan)圍為5.5~12.0mm。
2.2 盤(pan)條直徑及其允許(xu)偏差(cha)應(ying)符(fu)合GB702-72《熱(re)軋圓鋼和(he)方鋼品種》的規定。
2.3 盤條的橢圓度不得超過直徑公差的75%。
三、技(ji)術(shu)要(yao)求(qiu)
3.1 化學成分
3.1.1 盤條用(yong)鋼的熔煉化學成分(fen)應(ying)符(fu)合表2規(gui)定。
3.1.1.1 根(gen)據需方要求,HOCr21Ni10,H00Cr21Ni10和HOCr20Ni10Nb的含鉻量可規定如(ru)下:Cr≥1.9×Ni%。
3.1.1.2 H1Cr17允許含(han)Ni≤0.60%。
3.1.1.3 H1Cr13允許含(han)Ni≤0.60%;含(han)Mo≤0.60%
3.1.2 盤條成(cheng)(cheng)品化(hua)(hua)學(xue)成(cheng)(cheng)分(fen)允許(xu)偏(pian)差應符合GB222-84《鋼的化(hua)(hua)學(xue)分(fen)析試樣(yang)取樣(yang)法及(ji)成(cheng)(cheng)品化(hua)(hua)學(xue)成(cheng)(cheng)分(fen)允許(xu)偏(pian)差》中(zhong)表3的規定。
3.2 交貨狀態
3.2.1 盤條以熱軋(ya)狀態(tai)供貨。
3.2.2 根(gen)據需方要求,可以(yi)盤條熱軋后(hou)酸洗或熱軋后(hou)熱處理交貨。
3.3 表面質量
盤條表面不得有(you)裂紋(wen)、折迭、結疤及夾雜等(deng)有(you)害缺陷(xian)。如有(you)上述(shu)缺陷(xian)必須(xu)清除。清除深度(du)不得超過直徑(jing)公差。但允許有(you)深度(du)或高度(du)不超過直徑(jing)公差之半(ban)的(de)個別劃痕、麻(ma)點、凹(ao)坑和(he)凸起。
3.4 在鋼坯或盤條上檢驗(yan)鋼的低(di)倍組織(zhi),橫截(jie)面酸浸低(di)倍試(shi)片上不(bu)得有(you)肉眼可見的縮孔(kong)、氣泡、夾雜及(ji)裂(lie)紋(wen)。
4 檢驗規則、試(shi)驗方(fang)法
4.1 盤(pan)條驗收(shou)按GB2101-80《型(xing)鋼驗收(shou)、包裝、標志及質(zhi)量證(zheng)明(ming)書的一般規定》進行。
4.2 盤條檢驗的取樣數量和(he)試驗方法應(ying)符(fu)合表(biao)3規定。
五、包裝、標(biao)志和(he)質(zhi)量證明書
盤條的包裝、標(biao)志和質量證明書(shu)應符合GB2101-30的規定。
附(fu)加說(shuo)明: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冶金(jin)工業(ye)部提(ti)出。
本標(biao)準由大連鋼廠、冶金工業(ye)部標(biao)準化研究(jiu)所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(cao)人(ren)陳孟(meng)光、吳(wu)武楠、楊中興(xing)、徐孝謙。